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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求民事诉讼法关于代表人诉讼的2000字论文

2022-12-24 5 来源网络

[非诉讼法律事务委托代理协议书]委托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委托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 乙方指派____________律师担任甲方的委托代理人,办理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权...+阅读

1991 年我国颁行的《民事诉讼法》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 为解决群体性纠纷,吸收借鉴美国的集团诉讼和日本的选定当事人诉讼的立法经验,确立了我国群体诉讼的制度———代表人诉讼制度。1992 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 若干问题的意见》对该制度进一步作了具体规范。 一、代表人诉讼制度对解决群体性纠纷的重要意义 群体性诉讼制度的主要功能是: 1. 解决主体众多与诉讼程序空间容量有限的矛盾, 扩大司法解决纠纷的功能; 2. 保证诉讼标的相同或者属于同一种类的纠纷能够获得相同的裁判, 避免法院做出矛盾的判决; 3. 增强单个受害者抗衡现代高技术企业或者行业等具有强大实力的组织的能力, 切实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4. 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1] 二、现阶段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局限性 (一)、从诉讼成本来看 [2] 有人认为诉讼成本是“生产正义的成本”, 包括国家负担的“审理成本”和由当事人负担的“诉讼成本”。[3] 从审理成本方面看 (1)法院立案审查工作繁重。法院需要对众多当事人一方的诉讼标的是否相同或者属于同一种类,诉讼请求或者抗辩方法是否相同,还要审查代表人是否适格等,极其繁杂。 (2) 受理人数不确定的案件后不仅需要进行不少于30日的公告, 而且还要对陆续前来的当事人进行审查和登记。 (3), 当事人如果不能推举出合适的诉讼代表人, 法院还要与全体当事人商定或者遴选诉讼代表人。 (4)法院必须对代表人是否忠于职责进行监督。 (5), 案件审结后每当有当事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起诉的, 法院都要对其请求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 显然, 在这种制度约束下, 代表人诉讼案件的当事人愈多, 法院的上述工作任务就愈重, 法官需要投入的时间、精力和法院的投入成本也愈大。 1、 从诉讼成本方面说 (1), 在提起诉讼之前, 意图提起代表人诉讼的当事人必须与其他当事人联络, 征求各个当事人提出诉讼的意向、其后要彼此商谈具体的诉讼请求、推举适当的诉讼代表人选, 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物色满意的代理律师等; (2) 在提起诉讼后, 举凡诉讼请求变更或者放弃、承认对方的诉讼请求、进行 和解和撤诉等诉讼事项发生, 都必须在所有的当事人之间征询意见并达成共识, 才能做出相应的诉讼对策, 而涉及诉讼代表人变更的, 又必须重新确定代表人。 (3) 交通费、律师代理费等等诉讼费用。代表人诉讼涉及的受害人愈多, 搜寻有关信息和达成诉讼合意就越困难, 当事人需要付出的交易成本也就越大。 过高的诉讼成本为纠纷当事人提起代表人诉讼设置了难以跨越的门槛。 (二)、从当事人适格的角度来看 传统理论强调诉讼当事人必须与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这样的当事人才是适格当事人。传统的民事诉讼主体适格理论在现代型诉讼中同样受到了冲击和挑战。现代型诉讼的特点是: “纷争当事人一方常常是数量众多且处于弱势的受害者, 从而在人数和利益等方面具有集团性行业扩散性。”4[4] 作为现代型诉讼的集团诉讼也往往超越个人的利害关系, 其争议因具有公共性而得以社会化和政治化, 即群体性纠纷的大量出现, 已经使单独个人的私益问题, 变成了一个广泛的公益问题。5[5] 而传统的诉权理论及当事人适格问题则关闭了公共利益保护之门。一定程度上也关闭了个人权益保护之门。2000 年发生的日本“东芝”笔记本电脑、“三菱”汽车事件中,众多中国消费者无法通过便利有效的群体诉讼机制来实现对其受损权利的救济就是这样一个典型事例。[6] 我国代表人诉讼中有关当事人适格的规定存在以下几个问题。7[7] (1)在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中,用以最终确定人数的权利登记制度存在负面作用。由于群体诉讼多为“小额多数”之诉,在信息不发达地区或权利意识不强烈的情况下,会出现许多受损者没有机会或不愿意进行权利登记的实际情况,这样就会导致登记的赔偿总额与违法者的非法所得之间出现较大的差异,从而放纵违法者。 (2)代表人的诉权需要经由其他成员的明示授予而获得,对对私人利益的侧重保护,导致群体诉讼的提起困难重重。由于群体纠纷涉及的利益主体范围广,规模大,要求代表人只有在获得其他当事人一一授予的诉讼实施权的情况下才能以“集团”的名义提起诉讼,无疑是一项复杂又艰巨的工作,而且在某些群体纠纷中当事人并不是可以完全确定的情况下,要想获得所有当事人的明示授权几乎是不可能的事情。 (3)代表人需要由经过权利登记的全体当事人明示授予其诉权与法院生效判决对那些未经权利登记的人具有“间接”拘束力存有制度上的矛盾,容易产生“搭便车”的懈怠诉讼心理。可能最终的结果可能是大家谁都不先提起诉讼,等着直接适用判决,个人私利得不到保障的同时,社会利益被破坏殆尽。 (三)、从诉讼代表人诉讼代表人产生及权限角度 1、 诉讼代表人诉讼代表人产生: 我国诉讼代表人产生需要经被代表人的推荐、商定及授权。但群体诉讼人数众多且不确定性以及分布的广泛性, 就决定了充分的授权是不可能的, 而且取得意见一致的授权更是有很大难度。即使实现了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授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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